对本市机动车辆征收通行费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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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机动车辆按下列方法征收:(一)通行费可按月、季或年向市通征办及代征单位缴纳(凡可按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单位,应当通过银行按结算规定收取通行费);(二)按费率计征通行费的车辆,由单位按月向市通征办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车辆状况表,市通征办应当根据其营运收入总额,按费率计征;(三)新增车辆应当在领取牌证后10日内办理通行费缴纳手续;在当月中旬或下旬领取牌证的车辆,可分别按照月收费额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征收;(四)摩托车每年缴纳一次通行费,在当年季度一次缴清;新增的摩托车,从新增月份起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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