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汽车在保险索赔时相关的手续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公章→般能由办事人员随身携带的,这经常使得手续能一次办齐,给保险索赔带来很多麻烦。相比之下个人的汽车在保险索赔时简单多了,因为相关索赔手续只要个人签字就可以了。因此,很多单位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怕麻烦而愿意找保险公司索赔。其实这个问题是有办法解决的,方法就是以个人的名义为单位的汽车上保险。 按规定,为汽车上保险的人既可以是车主,也可以是汽车的使用者;以使用者的名义上保险,在出险后也可以以使用者的名义索赔(车辆在事故中报废或丢失除外)。只要在投保时说明是由使用者为汽车投保的,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出险后就可以使用者的名义办理索赔,相关的手续只需个人签字就行了,再需要盖单位的公章了。采用这个办法,可以大大简化单位汽车的保险索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