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责任的理赔案例

2001年3月21日10时,胡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上海大客车,自安徽蒙城驶往浙江温州、|。当车行至浙江省余姚市,在距高速公路人口约1公里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胡某随即将车停靠于路边,车身有1/3在行车道上。在驾驶员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乘客张某在下车后,从车的前面横穿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辆河南藉客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此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张某违章横穿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应负主要责任i胡某违章停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河南客车方超速行驶也负次要责任,胡某及河南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的20%。事故处理完结后,王某持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承保公司索赔。在此事故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意见。种意见是:张某付钱乘坐王某的客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在张某到达目的地前,张某是王某客车上的乘客,在保险责任中即是车上责任险的乘员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上责任险条款的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此事故应属除外责任,应当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是?张某是在车外死亡,其死亡时并未与保险车辆发生接触,但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胡某违章停车负有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本次事故并非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依照此条款,本次事故是被保险人(王某)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胡某)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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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本案中,死者张某为车主王某的乘客,即张某与王某形成服务关系。由于事故发生时,张某仍然是王某的乘客,并没有因车辆临时停车而解除服务关系。因此,王某的雇员胡某作为司乘人员对于乘客负有安全责任。车辆临时停车时,司乘人员有责任保护乘客临时下车时的安全,尤其是应该意识到在位于快速路(临近高速路人口处)非正常停车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显然,对于乘客张某的死亡,司乘人员应该承担工作疏忽和过失的责任。同时,由于张某并没有和王某解除服务关系,张某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也就属于王某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王某的保险公司对于王某应对于死者张某应承担的责任予赔偿。 保险汽车因发电机出现故障将车停靠于路边,在驾驶员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张某下车后,违章横穿马路,被后方超速行驶的河南客车撞死。从案情介绍看,发电机故障导致停车,停车使乘客有机会下车方便,似乎停车是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这起事故,就会发现乘客张某违章横穿马路以及河南客车超速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用保险近因的原则分析,违章横穿马路和超速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近肉。上海大客违章停车与本事故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上海大客违章停车并是必然会造成这起事故。保险汽车系违章停车,应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结论. 本案应采纳种意见,保险公司应赔付相应的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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