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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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的车险是定值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车辆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年年如此,以致出现少纠纷。 购置价是什么?是新车原始购人的价格,是投保时的新车市场价,也是投保时车辆的交易价。比如一辆车购置价是30万元,假设报废期间15年,已经使用5年后,购置价除去折旧,计.算出该车的会计账面价为20万元。而实际上由于汽车大幅降价、该车辆出现过事故损伤、车主急于出手等因素,现在该车的二手车市场行情即现值最多12万元,购置价与实际价值差距达18万元。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结果当然大相径庭。新车这样操作还合理,旧车这样操作就太合理了。 无论定值还是定值保险,在投保的时候其实有特定的标准来大致估算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那么理赔的时候同样还应按照这个标准确定实际价值,即便结果有所同,但由于标准相同,所以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真实理解和意愿,是公平和诚信的。如果两个标准完全相同,极可能会出现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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