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进险案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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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这实际上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索赔案。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这里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可见,紧急避险的产生具备的三个条件.①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是臆想的或根本可能发生的危险;②为了避险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i①紧急避险能超过必要限度。《民法通则》百二十九条规定,紧急避险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被保险人刘某在道路急弯处占住了一定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得己而采取的突发性行为。虽然紧急避险前后被保险车辆与三轮车均未碰撞,但是如果张某采取紧急避险则极有可能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故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的"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说法是站住脚的。根据《民法通则》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可依据第三者责任方处理,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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