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l月5日,灵山客运中心一辆已经投保的汽车在北京门头沟路326路西辛房站西倒车时将行人赵某某撞倒受伤。因该车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险种的车辆保险,灵山客运中心在赔偿了行人损失后,持投保车辆的保单等材料到设在门头沟的保险业务代理处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唐某收取了相关材料,口头承诺予以理赔,但一直不兑现。灵山客运中心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1741.21元。被告保险公司称:其与灵山客运中心之间并无真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代理人唐某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唐某承认交给灵山客运中心的保单是他擅自印制的,加盖的公章也是擅自刻制的,且收取灵山客运中心的保险费未出具收据,该笔费用己用于个人消费。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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