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投保后40天,该车在一加油站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长安车上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核定损失为4.1万元。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被保险人又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需要,被保险人在2000年6月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对1998年、1999年进行了补办年检。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虽然该车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虽未参加年检,但出险后已经车管机关年检合格,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种意见是,既然诙车在投保和出险时未参加年检,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但应退还建筑公司所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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