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车辆年检问题的理赔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投保后40天,该车在一加油站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长安车上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核定损失为4.1万元。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被保险人又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需要,被保险人在2000年6月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对1998年、1999年进行了补办年检。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虽然该车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虽未参加年检,但出险后已经车管机关年检合格,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种意见是,既然诙车在投保和出险时未参加年检,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但应退还建筑公司所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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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1)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风险的运输工具,国家对其实施强制年检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按期参加年检并合格是车辆行驶的法定条件,但本案中被保险人自1997年6月为保险汽车年检后,连续两年参加年检而继续驾驶保险汽车,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对其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提供保险赔偿。 2)车辆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年检制度,是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被保险人在车辆投保和出险时未按规定到车管机关对桑塔纳车进行年检,那么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就无法定依据;被保险人在该车发生事故经过修复,才到车管机关交了罚款进行年检并合格,只能证明该车在2000年6月及今后一年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继续行驶一年,能根据480天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来推定480天以前该车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此,仅以保险汽车"行驶证"上车管机关于2000年6月补签有"1999、2000年年检合格"来认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该车属合格车辆是没有根据的。 3)当时适用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中国保监会在解释此条款时明确指出,保险车辆达到国检GB7258-1997?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年检的,保险合同无效。该车虽然在新车上户时领有行驶证和号牌,但在车辆投保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导致保险公司与建筑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无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至始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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