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0日,武警驾驶员何某驾驶地方单位甘A?23xxx号桑塔纳轿车(系保险车辆)自兰州驶往白银。当车行至国道109线某处,该车从右侧路面外飞出,撞在路外的土山上,车辆翻在路面,造成大面积损坏及变形。车上三名乘坐人员和驾驶员何某不同程度受伤。此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何某忽视安全,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对何某所持有的武警驾驶证是否为有效驾驶证,并未作出认定。事故处理完毕后,车辆投保单位持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和武警驾驶员何某的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到承保公司要求索赔。在处理此事故的理赔过程中,承保公司和车辆投保人之间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种意见认为:何某作为武警驾驶员,持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明显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保监发[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为除外责任,且此条款己背书在车辆投保单和保险单之后。根据保监发[1999]51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其二是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在第五条中又明确了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其中第卡二款规定对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者,视为无有效驾驶证。此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公安部第28号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并履行相关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1989]公交管第166号《关于退役军人持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答复》也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投保人在车辆投保时,承保公司业务人员对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责任免除没有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
没有更多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