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此案例是机动车辆损失险理赔中经常会遇到的典型案例。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定损坏程度和研究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估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估损有明确要求,即"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根据这个条款,估损中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是未经协商或协商成的话,保险人有核定或拒赔权。因此,与保险人协商的"估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 但在理赔实务中,各有关方面由于各自同的利益、立场,会产生一些争议。修理价格过高,对保险人当然是损失,而对被保险人同样是损失。即使你投保了附加的"计免赔特约险"而需支付5%-20%的免赔额,但到下一年年度投保,保险费可能就要增加;当然修理价格过低,汽车修理厂无利可图,车辆也难以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对被保险人而言,也是一个损失,并且又会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发生怀疑。 同的修理厂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理费用会有差异。因此,如果对保险人的估损结果有疑义,可以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仲裁解决。近年来先后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等的保险评估机构,以及一些保险的进口车型的特约维修部门都是可以考虑的鉴定机构。 结论 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德国宝马公司在当地的一家特约修理厂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虽可修复,但因修理费用在76万元以上,该车的修理价值大。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76万元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