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自燃导致的理赔案例

原告孙某于2000年5月19日购买新车一辆,当日便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至6月3日,孙驾车回家停车后约10分钟,该车自燃起火烧毁,紧挨着停靠的大字轿车也被殃及烧坏。事发后,孙某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辆。至于修理大宇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一万余元,实际修理费为6000元,由孙某先垫付。可在同年10月1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认为孙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孙某认为保险公司违约,且未经过任何鉴定即把赔,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000元,滞纳金300元及救火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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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本案案情虽复杂,但却涉及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诸多条款、法律、操作上的问题。 (1)保险车辆是否属于自燃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虽然本案中,厂方同意调换一辆新车,且从案情介绍看,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难以证明车辆是由于其他原因着火烧毁(即非自燃),符合机动车辆保险自燃的定义。但保险人在现场勘验时未界定事故原因,而是由当事人确认,这是一个疏忽,因此被保险人提出"未经过任何鉴定"的责问。 (2)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范围本案原告诉请赔偿的是"大字"轿车的修理费用,是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中第二者责任险的界定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由自燃引起的第三者财产的损失,当然可以认为是意外事故,但关键在于是否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从案情介绍可知,在发生事故时,①驾驶员已离开车辆;②车辆处于停放状态;①保险车辆本身未主动或被动地与"大字"发生接触而致"大字"受损,相反是保险车辆"自燃"引起的"大字"受损。 因而"大字"受损,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件,所以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殃及大字"是由于保险车辆存在缺陷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合理的危险。本案,保险车辆自燃殃及大宇,说明该保险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状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孙某垫付了"大宇"修理费用,据此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出索赔,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理由充分。 (4)保险人能否赔偿后行使代位追偿权本案保险人能否先行赔偿,然后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向第二方索赔呢? 按照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才发生代位追偿的问题。而本案中孙某追究的损失,并非是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是其他车辆的损失。而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是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依法依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为前提条件的。依照《保险法》规定,未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就无 义务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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