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缴费不足的理赔纠纷案例1

1999年1月27日,个体户徐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所在县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27日24时11二。保险人按吨位收取车辆损失险保险费7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1370元。同年3月31日,该车在某市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1500元,人员伤亡总费用7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辆靠路右边停放,且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被保险人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根据保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所以,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损险保险费11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2030元。而该车收费时实按吨位收取,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经向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了解:徐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背面亦附贴有保险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本案是由于业务人员疏忽而导致收费不足。此案如何赔付,在保险人内部意见不一,有两种意见:(1)主张比例赔付持此主张的人认为,尽管由于保险人的失误而导致少收保险费,但事实上保险人已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故应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赔付,从而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即车辆损失险应赔付1500元x40%x[720元(实缴保险费)11200元(应缴保险费)]x(1-5%)=366.43元,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75000元x40%x[1370元(实缴保险费)12030元(应缴保险费)]x(1-5%)=19233.99元。合计本案最终应赔偿19600.42元。(2)主张足额赔付持此主张的人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徐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车辆行驶证并且提供复印件

全部回答1
默认 最新
  • 案例分析 本案与前述的同之处是本案所涉及的失误是在被保险人索赔时发现的,前述案例是保险人提前发现,在索要差额保险费未果的情况下,单方批注比例赔偿的内容。但在实质上,两者都是保险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工作失误造成的,因此适用的法律相同。 投保人徐某在投保时已将车辆行驶证交业务人员查看,且提供其复印件,应视为已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即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16座)告知了保险人,保险人也出具了投保单,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也就是说,投保人主观上无过错,能将保险人业务人员的失误导致少收保险费的过错归责于投保人,故向前所述,本案应足额赔付,合计最终应赔偿29070元。 结论? 此案保险人最终按上述第二种意见进行了足额赔付。
    0 点赞

没有更多内容了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