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未到手的理赔案例

1998年6月15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警支队发放。6月16日上午8时,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妇女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车子翻车,损失掺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警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警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末发放。两个月后,经交警队调解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4万余元,车损2万多元自负。李某持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受案后,内部意见不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已于出险前一天通过驾驶员执照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可以认为是合格驾驶员。至于未领取执照,只是形式问题,故应按规定给予理赔。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给予部分赔偿。理由是:李某己考试合格,只是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与发证有个时间差,造成当时事实上无有效执照,故可按有执照未带处理,李某应负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损失、车损自负。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赔偿。理由是: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李某当时实际上无驾驶证,故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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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判别李某的驾驶资格是否成立的问题。 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规定时强调"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为除外责任,并在相应的条款解释是规定下述情形为无有效驾驶证?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的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 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8)驾驶员持审验合格的驾驶证。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综上,李某虽考试合格,但未领取驾驶证。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车辆应按无证驾车论处,属于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无有效驾驶证中的无驾驶证情形。 结论 最后,本案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保险人拒绝赔付李某的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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