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5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警支队发放。6月16日上午8时,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妇女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车子翻车,损失掺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警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警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末发放。两个月后,经交警队调解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4万余元,车损2万多元自负。李某持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受案后,内部意见不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已于出险前一天通过驾驶员执照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可以认为是合格驾驶员。至于未领取执照,只是形式问题,故应按规定给予理赔。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给予部分赔偿。理由是:李某己考试合格,只是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与发证有个时间差,造成当时事实上无有效执照,故可按有执照未带处理,李某应负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损失、车损自负。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赔偿。理由是: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李某当时实际上无驾驶证,故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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