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 ①外商投资设立二于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②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③设立二于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技资二于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④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己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