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并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的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 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5)赔偿处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J页,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部分损失。如果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屈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结案。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己报停手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6)其他事项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