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1、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是由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所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和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则应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事故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都有因果关系,即双方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但有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有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这样,由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存在,并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一样,很难分清主次责任,由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土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天内,会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