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 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 金融机构的款项。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 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拆出资金 四、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 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 凭证编制借、 贷方 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拆出资金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