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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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企业(金融) 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 金融机构的款项。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 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拆出资金拆出资金  四、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利息核算

  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 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 凭证编制借、 贷方 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拆出资金拆出资金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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