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金刚烷胺为一种对称的三环状胺,可以抑制病毒穿入宿主细胞,并影响病毒的脱壳,抑制其繁殖,起治疗和预防病毒性感染作用。
金刚烷胺抗病毒谱较窄,主要是用于亚洲A型流感的预防,对于B型流感病毒与风疹病毒、麻疹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及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均无效。因为口服吸收后能通过血脑屏障,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毒副反应。
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2012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OTC)的说明书进行了修订,新生儿与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在临床上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各种A型流感病毒的感染。在流感流行期采用本品作预防药,保护率可达50%~79%,对已发病者,如在48h内给药,能有效地治疗由于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症状。
进入脑组织后可促进释放多巴胺,或延缓多巴胺的代谢而发挥抗震颤麻痹作用。对震颤麻痹有明显疗效,缓解震颤、僵直效果好。起效快用药后48小时作用明显,对多种炎症、败血症、病毒性肺炎等与抗生素合用退热作用好。 原发性震颤麻痹及脑炎后、脑动脉硬化的震颤麻痹综合征,预防和治疗流感A型病毒。
口服,成人,震颤麻痹:100mg/次,2次/日,不超过200mg/日。流感A病毒感染:200mg/日,1~2次/日。儿童,1岁~9岁:每日4.4mg~8.8mg,1~2次/日;9岁~12岁,100mg~200mg/日。
不良反应: 暂无
(1) 取本品10mg,加水2ml 溶解后,加盐酸使成酸性, 滴加硅钨
酸试液,即析出白色沉淀。
(2) 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的图谱(光谱集369 图)一致。
(3) 本品的水溶液显氯化物的鉴别反应(附录Ⅲ)。
检 查: 酸度 取本品2.0g,加水10ml溶解后,依法测定(附录Ⅵ H),pH
值应为3.5 ~5.0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取本品1.0g,加水10ml溶解后,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1 号浊度标准液(附录Ⅸ B)比较,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色2号标准比色液(附录Ⅸ A第一法)比较,不得更深。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 ℃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0.5 %(附录Ⅷ L)。
炽灼残渣 不得过 0.1%(附录Ⅷ N)。
重金属 取本品1.0g,加水23ml溶解后,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 )2ml ,依
法检查(附录Ⅷ H第一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五。
含量测定: 取本品约 0.12g,精密称定,加冰醋酸30ml与醋酸汞试液5ml 溶解后,加结晶紫指示液2 滴
,用高氯酸滴定液(0.1mol/L)滴定至溶液显蓝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每1ml 的高氯酸滴定
液(0.1mol/L)相当于18.77mg
的C10H17N.HCl 。
为了保证儿童用药安全,根据盐酸金刚烷胺单方制剂说明书中有关儿童用药规定,2012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含盐酸金刚烷胺非处方药(OTC)的说明书进行修订。
含盐酸金刚烷胺非处方药的说明书修订内容:对于仅用于儿童的氨金黄敏颗粒、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删除了【注意事项】中“1岁以下儿童应在指导下使用”,在【禁忌】项中增加了“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对于可用于儿童,也能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胶囊,把“5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修订成“5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在禁忌项中增加“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及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对于仅用于成人的复方氨酚烷胺片,删除了【注意事项】中“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的内容。
妊娠C类。应避免驾驶、高空作业等需精神集中的活动。
制 剂: 片剂 胶囊
贮藏 遮光,密闭保存。
制剂 (1)盐酸金刚烷胺片(2) 盐酸金刚烷胶囊
关于修订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儿童用药安全,根据盐酸金刚烷胺单方制剂说明书中有关【儿童用药】的规定,现对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OTC)的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的说明书修订内容
(一)对于仅用于儿童的氨金黄敏颗粒、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删除【注意事项】中“1岁以下儿童应在指导下使用”,在【禁忌】项中增加“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二)对于可用于儿童,也可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胶囊,将“5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修订为“5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在【禁忌】项里增加“因缺乏新生儿与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三)对于仅用于成人的复方氨酚烷胺片,删除 【注意事项】中“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的内容。
二、请通知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该类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