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于1809年8月10日宣布独立,1822年彻底结束西班牙殖民统治加入大哥伦比亚共和国,1830年5月退出,成立厄瓜多尔共和国,同年9月在里奥班巴召开第一届国民议会,颁布厄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其后近两百年间,国民议会在一院制和两院制之间更替。2007年之前的立法机构为一院制国民议会(Congreso Nacional),共有议员100名。2006年11月科雷亚在总统选举获胜后宣布解散该议会,并于2007年11月成立制宪大会,起草新宪法。2008年7月,制宪大会完成新宪法的制定,结束使命。厄成立立法和检举委员会(Comisión Legislativa y Fiscalización)暂行过渡时期的立法权。新宪法于2008年9月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对新的立法机构国民代表大会作出相应规定。[1]
(一)主要权力
参与修宪进程;颁布、整理、修改、废除或解释法律;在考虑到地方自治政府相关权利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新增、修改或取消税收;批准有关国际条约;对行政、选举和社会控制与透明等职能部门予以监督,有权要求公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经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在有据可循的前提下,授权司法部门对总统或副总统提起刑事诉讼;任命国家总审计长、总监察长、总检察长、刑事护民官(Defensor del Pueblo)、民事护民官(Defensoría Pública)、银行署、公司署及电信署署长、全国选举委员会成员、司法委员会成员、公民参与及社会控制委员会成员;批准国家财政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经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表决同意,赦免政治犯,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有关人员进行大赦。[1]
(二)与总统、副总统的关系
国民代表大会有权任命由国家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的总统、副总统;听取总统所作年度报告并发表相应声明;宣布总统因体力或智力缺陷难以胜任其职并中止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在副总统永久缺席的情况下,根据总统推荐的人选,选举副总统。
经宪法法庭同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民代表大会可根据三分之一成员要求对总统或副总统提起政治起诉。1.危害国家安全;2.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盗用公款或非法致富;3.出于政治原因实行种族灭绝、虐待、绑架或致人失踪。
国民代表大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依据总统提交的证据形成决议,大会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可以总统进行谴责或罢免。如在谴责过程中发现总统犯有刑事罪,则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在宪法法庭认定总统僭越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或国家爆发严重政治危机或内乱的情况下,国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即可罢免总统,但国民代表大会只能在成立最初三年内行使罢免总统权。
全国选举委员会在罢免总统的决议公布七天内,宣布提前进行总统和国民代表大会选举。[1]
(三)与总统、副总统以外的公职人员的关系
国民代表大会经四分之一成员同意,可对在任或卸任一年内的政府部长、总审计长、总监察长、总检察长、刑事护民官、民事护民官、银行署、公司署及电信署署长、全国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争议法庭、司法委员会成员、公民参与及社会控制委员会成员提起政治控诉。经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可对政府部长、司法委员会成员和担负选举职能机构的成员进行谴责。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谴责,只需大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受谴责的公职人员将被撤职。[1]
(一)最高管理机关
国民代表大会最高管理机关为立法管理委员会(Consejo de Administración Legislativa),该委员会由主席、两名副主席及四名来自议会不同立法议员团(bancada)的代表组成。立法管理委员会具有为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立法计划、决定议题讨论顺序、制定并通过大会全年预算、对议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权力。[1]
(注:获得国民代表大会10%以上议席数(即13席)的政党可组成立法议员团。不足该席位数的政党和运动可以自愿组合。目前国民代表大会中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执政党主权祖国联盟运动、爱国社团党和帕恰库蒂克运动与人民民主运动联盟。[1]
(二)专门委员会
国民代表大会下属12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司法与国家机构委员会;劳工权益和社会安全委员会;经济和税收体制及管理委员会;经济、生产发展和中小企业委员会;主权、一体化、国际关系和总体安全委员会;物种多样化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粮食主权和农牧渔业发展委员会;政府自治、地方分权和土地规划委员会;教育、文化和科技委员会;卫生权益委员会;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集体、族群权益和跨文化委员会。此外,还有政治监督和检举委员会(Comisión de Fiscalización y Control Político)。[1]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
国民代表大会在全体成员中选举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两年(2009—2011年),可连选连任。在主席暂时或永久性缺席时,第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第二副主席升任第一副主席,同时,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副主席。
此外,国民代表大会在大会成员以外指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名。[1]
议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言论、观点和行为都不用担负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议员进行刑事起诉,首先要征得国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但在该案件与议员所从事的职务无关时除外。如国民代表大会在三十天内对法官的起诉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授权。
国民代表大会议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在大学或科研机构任教之外,不得从事其他职业;不得担任其他公职,不得收受与职务无关的薪酬;不得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