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全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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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 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来自于自然现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包括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而意外事故则是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损害事故,专指船舶 搁浅、碰撞、 触礁、沉没、失踪、火灾、爆炸等。

(2)来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此类 海上风险过去被列为 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只要是来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不论是否属于海盗行为引起的 损失, 保险人均予赔偿。

(3)抛弃 货物。是指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 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例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 实际全损或 推定全损。

(4)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现代海上航运中,核动力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地,由此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全损的危险必然存在,故已成为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

(5)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因此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6)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具体包括:装卸或移动 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 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风险)所采取的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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