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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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民间借贷利率特点就是当资金紧缺时,利率提高,需求疲软时,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场自发调节。

利率比较

(一)两种利率的异同

我国现行利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计划利率(包括政策性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另一种是市场自由利率。这两种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

1.从利息的本质概念上来说,两种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属性。首先,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表现是共同的。当货币所有者将货币资金提供到市场上,当作特殊商品来让渡,利率表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民间借贷是货币所有者拥有的财富积累,当货币财富由储藏手段转变为提供到市场执行借贷资本的职能时,只要是有息借贷,利率就反映了让渡资本的价格关系。

其次,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着国家信贷利率状况,也决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状况。这里的资金供求关系对利率状况的决定有几层意思:一是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决定了银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了信贷利率高低,也影响了民间信贷的供求状况和利率高低;

三是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市场需求和行业利润所决定的。再次,两种利息,均属利润的一部分,体现了借贷资本对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利润分割的关系。所不同的是,对利润的分割程度不同。

2.两种利率产生的目的不同。

从量上看,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国家信贷利率的几倍或几十倍。从质上看,国家信贷利率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杠杆,它的高低,不以盈利率来决定,而取决于国家发展经济的意愿。由于民间借贷的普遍高利率,不少利率甚至高出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和盈利界限,因而难免出现剥削和榨取其他资本剩余价值和经营者的剩余劳动的现象。两种利率质量上的差别,主要是因为:

第一,制订利率的依据不同。国家信贷利率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针制定的,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而民间借贷则是依据行业利润的高低而制订,具有随意性和谋利要求突出的特点。

第二,执行利率的手段不同。首先是收息方式,民间借贷较之国家信贷收息内容多,方式灵活。其次是国家信贷利率的执行是以政策和法令为依据的;而民间借贷则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由于利率制定的目的不同,作用方向也不同。国家信贷利率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杠杆,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反映了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其调节的目的是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则主要以瓜分剩余价值,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状况和市场资金供求的松紧度。

(二)两种利率的比较

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资金的分配渠道单一,资金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国家严格的计划配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我国金融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作为一种传统的经济活动,民间借贷对新的经济体制和运作机制,特别是对农村不同层次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要求建立一个国家银行为主、合作金融为辅,民间借贷补充的新体制。民间借贷是国家、集体信用的有益补充,这一点,几乎是没有疑问的。利率是调节资金市场的重要杠杆,要建立社会主义资金市场,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确有必要对当前两种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1.敏感度比较。利率的敏感度,是指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灵活与迟滞的程度。完善的利率机制,具有灵敏跟踪、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矛盾,适时调节利率高低的功能。我国现行信贷利率,受多年来“集中信用”观念和资金供给制的影响,强调国家对利率的高度集中管理,尽管对专业银行给予了一定的浮动利率权,但也没有改变制订和执行利率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浮动利率,可以说只是在抵销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亏损起了作用,真正对调节资金供求的作用甚微。因此,国家信贷利率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缺乏按市场要求调节利率的灵敏机制,扼杀了利率积极和主动调节资金供求作用。

2.刺激强度比较。利率的刺激强度是指利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度。刺激强度的大小,主要看利息占企业利润与成本变动的规模。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体现了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者之间进行分割的比率。按照马克思的借贷资本理论,当利息达到利润的最高界限,归职能资本家的部分就会等于零,而利息的最低界限则不能等于零。但低利率会对调节资本供求起反作用,迫使它提高到一个相对的界限。这说明,利率占利润的比例对刺激资金供求强弱有特殊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利制度。信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存款成本加费用率综合起来的一个最低承受量,虽然从1979年到1990年,我国先后9次提高存款利率,但均没有将利率提高到一个与企业利润水平相对应的程度。1991年前后又两次下调利率,使差距又进一步拉大。据有关资料表明:企业利息支出约占企业成本的3—5%左右,难以影响企业的总成本出现较大变动。利息对企业利润分割比重小,而信贷资金在企业资本总额中又占50%-80%,对企业资金供求不能产生有力刺激。因此,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障碍。民间借贷利率的动力源,是资本所有者获取利息收入。因此,在资本贷放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者经营利润的高低和可以分割的最高界限。据对江西农村民间借贷(私人部分)利率分析,当借贷资本占经营总资本50%,分割利润达30-50%;当借贷资本达到70%以上,分割利润达50-80%,有的甚至超过了经营者的盈利极限。

尽管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达到这么高,但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却以每年增长近20%的速度发展,与银行、信用社借款相比,损失率与呆滞率要小得多。而且不论是信用程度还是资金周转速度,都比银行、信用社要高、要快。因此,民间借贷高强度的利润分割,对刺激借贷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益,发挥了较大作用。实际情况表明,国家信贷利率在现行低利制度下,对借款者(企业和个人都是如此)利润分割比重过小,不能起到刺激借款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使资金供求和资金资源在产业间的有效调节和配置难以实现。

3.弹性比较。提高利率弹性是近10多年来我国利率体制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但由于受外部环境制约,使利率固有功能未能发挥。首先,由于贷款利息的调高调低,都很难对企业负担产生明显效果;其次,企业要求减轻负担最先想到的是降低利率,却又在银行不断降低利率的过程中,日趋淡化利息观念;再次,企业预算软约束和资金需求管理与调控的行政手段,使我国信贷利率仍然处于低弹性区。在现行信贷利率体系中,利率档次数十个,浮动利率也增加不少,但利率差距大小,反弹能力和回旋余地都很小,不能对资金供求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民间借贷,由于实力相对薄弱,不可能对整个资金市场产生明显效应,但有一点,利率差距较大,就借贷双方而言具有较强的弹性。

民间法规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生效,该法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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