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视公民在某个城市定居的决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其有无自己的住房,二是有无正常稳定的收入。
只要他有自己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便可以成为城市中的一员。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对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87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另有一些国家虽未以宪法形式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加以保护。
在中国,恢复迁徙自由权利势在必行,但是,迁徙自由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吸收外国经验和做法,并联系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做综合的改革。因此,迁徙自由的立法保障是一个渐进式的逐步推进的过程。
(一)改革户籍制度
在现有户籍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权威性的“户籍管理法”,确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户籍管理机制。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身份制度,通过户口人为地制造“壁垒”,造成不平等。所以,应当在现有户籍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中,确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为准的“一卡通”管理模式,彻底废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削弱户籍制度的限制性功能,使户籍恢复其只承担单纯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的任务,最终形成中国公民在境内享有同等待遇的统一户口管理制度。
(二)修改宪法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行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宪政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在调整公民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突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宪法上的权利,迁徙自由不单纯是一个能不能在迁徙地登记上户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政府的态度和观念。同时,迁徙自由也应当包括职业选择的自由,直接打破的是地域歧视和基于地域差别而形成的某些身份上的差别,由此而引发的就是消除身份歧视,比如说城市对乡村的歧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歧视。相应地,可以解决与迁徙自由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宪法形式规定迁徙自由,为其平等实现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三)宪法司法化
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将其作为一项根本国策来贯彻。公民有了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权后,这一权利如何落实,也具有现实意义。众所周知,权利的享有,自由的拥有,依赖于使其落实到位的保障。如果宪法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措施,公民权利就成为不可诉的权利,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不过是一纸空头支票而已。因此,迁徙自由不仅仅要写入宪法,而且,宪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当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司法诉讼,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