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
电测量指示仪表 (1)直流和交流(频率为10~20000HZ)安装式及可携式电测量指示仪表;包括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相位表、频率表、电阻表、电容表和复用仪表(如电流-电压表、电流-电压-电阻表及其他)等;
(2)指示值能以电流、电压、电阻、频率、相位角的单位和电源比来表示的非电量电测量指示仪表;
(3)与电测量指示仪表配合使用的单独附件(如分流器、附加电阻器、附加阻抗器及分压器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
(1)电测量记录仪表和数字仪表;
(2)带接点的仪表和遥测的仪表;
(3)手动和自动平衡式仪表(如功率比较仪表、测量电桥等);
(4)检示仪表(如检流计、同期指示表及相序表等);
(5)由于特殊用途而其要求与本标准的要求不同的仪表。
1.仪表按准确度分为七级:0.1;0.2;0.5;1.0;1.5;2.5;5.0。
在复用仪表中以不同的被测量及不同的电流种类可以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对测量同一种的多量限仪表其不同的量限也可以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
2。
3.仪表和附件按使用条件分为A;A1;B;B1;C五组,其工作条件与最恶劣条件如表1所示。仪表和附件的额定温度按标准手动和自动平衡式仪表(如功率比较仪表、测量电桥等);温度为+
(1)分流器及附加电阻器--以额定电阻值的百分数表示;
(2)分压器--以额定分压系数的百分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