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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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报考条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该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该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该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该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该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该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该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五)截止到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该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该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该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该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该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六)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 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注:以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仅供参考,准确报考条件请以当地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免试条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该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该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该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该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该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注:以上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免考条件仅供参考,准确免考条件请以当地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报名方法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考流程

考试报名(6月下旬开始)-准考证领取(考前1星期左右)-考试(9月中旬)-成绩查询(次年2月上旬)

考试详情

考试科目

(一) 暖通空调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基础课程(第一年)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热工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

专业课程:(第二年)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技术、空气洁净技术、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二)给水排水

基础课程(第一年)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水文学和水文地质、水处理微生物学、、水力学、水泵及水泵站、水分析化学、工程测量、职业法规

专业课程:(第二年)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三) 动力工程

基础课程(第一年)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热工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

专业课程:(第二年)

燃料与燃烧、锅炉原理、汽轮机原理、锅炉房工艺设计、汽机房工艺设计、热力网及热力站、煤化学、制气原理及工艺、燃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与加工、城镇燃气输配、燃气燃烧与应用、燃气工程设计、气体压缩机、制冷与低温原理、供气、制冷工程设计。

考试安排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方可报考专业考试。基础考试一天,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

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

补充:2014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时间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14年全国注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2014年9月6日至7日举行。

2019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两天。[2]

培训时间

每年的7月各培训网站安排课程,有面授和网授

合格标准

 各个地区可能有所区别

一、基础考试

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专业知识

专业案例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暖通空调 120 200 60 100

给水排水 120 200 60 100

动力 120 200 60 100

证书领取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专业知识

专业案例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暖通空调 120 200 60 100

给水排水 120 200 60 100

动力 120 200 60 100

注册流程

领取时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领取方式,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管理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规章制度

领取时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领取方式,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管理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注册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程序
1,申请注册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注册申请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3,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4,聘用单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报送浙江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5,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
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一)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执业

注册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程序
1,申请注册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注册申请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3,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4,聘用单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报送浙江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5,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
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一)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职业发展

词条图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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