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

目录导航

基本内容

 菲利 (Enrico Ferri , 1856~1929)

  菲利继承了龙布罗梭的人类学立场,同时一并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学原因,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刑法学。即,认为犯罪的原因中除了人类学的原因外,还应该肯定物理的及社会的原因,但是,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思,自由意思只不过是“纯然的幻想”;犯罪,不外乎是由犯罪人的素质和环境必然地产生的。但是,犯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一员生活着,就应当对社会负担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社会责任论),也有针对危险的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必要。因此,必须将犯罪人进行分类,分别进行了与其相适合的处置。他的立场也被称为实证学派,并且他提到,实证学派的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 他所主张的“犯罪社会学”,其本意是一犯罪社会学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改正,这是一种刑事政策论。

  菲利还是一位社会活动家,有人认为他是名共产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是法西斯主义者(因其主张保安处分的一元论)。

  1. 他于1921年曾经起草“菲利刑法草案”,但该草案中并没有涉及“责任”和“刑罚”,而只提到了“人身危险性”和“制裁”。该草案虽然没有被当时的意大利政府所采纳,但是很大的影响了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

  2. 他还提出“犯罪饱和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