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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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高层

  一类高层:居住建筑18层以上(商业建筑高度到50米以上,详见图)。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一类高层建筑:9-16层(高度到50米);

第二类高层建筑:17-25层(高度到75米);

第三类高层建筑:26-40层(最高到100米);

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在我国,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民用建筑和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称为高层建筑。根据高层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进行分类。

小高层是指楼层在8至11层间,配备电梯的住宅。在建设部有关规定中,没有小高层这个概念,它是人们的习惯称为。小高层有以下特点: 一是小高层通过电梯的配置,使原有意义的多层住宅具有了高层的优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根据楼房的层数、高度不同分:1—3层称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为超高层。

另外还有小高层,多层和单层的规定

1。《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年版)》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67-89》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3层~8层为多层;9层以上为高层。

5。 一般认为建筑总高度超过24m为高层建筑,建筑总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建筑。小高层,人们一般把8层至12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各地概念有别)。小高层住宅一般一个单元一部电梯。

小高层是一种不规范的叫法,多层建筑在建筑规范和专业术语中,只有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超高层之分,没有小高层的说法。

只有一层的地上建筑物就是单层建筑物;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不超过24米的综合建筑叫住

多层、高层、小高层、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没有真正意义上统一规定。各个时代规定也不同!

搞建筑结构设计与建筑经济对以上的区分,上面几种答案是不同的,没有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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