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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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枪支弹药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走私武器、弹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标准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之,应当按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

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2)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条文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枪支弹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枪支弹药

(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上诉人刘劲因走私弹药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国民法院(2009)浙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受上诉人刘劲及其母亲的寄托,京衡律师团体事务所指派谢如程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接受寄托后,辩护人见面了原告人,举办了阅卷,对案情有了斗劲周到的认识。现根据本案案情和我国现行法律,事实上律师。提出以下无罪辩护私见,供法庭参考。铅弹。

一、本案原告人刘劲自首的真相清楚,特征明明,一审不予认定,是不当的,姜堰77式手枪。二审应予改良(略)

二、上诉人刘劲在本案中,其位子和作用绝对主要,一审不予认定,对比一下辩护词。是不当的(略)

四、一审认定刘劲在单位行为中的责任时,与真相有出入,属于认定真相差池,不当推广了上诉人刘劲的责任规模,二审应予改良

1、书证《公司改革立案请求书》(侦查1卷,第7页)夸口,上诉人刘劲担任知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始于。

2、本案的真相是,原告人孙建平,是于经过议定知胜公司规划的亦得网订购气枪铅弹1200余发的。此时的上诉人刘劲,尚不是该知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对此笔代购铅弹承当责任。安阳女子防狼喷雾。

一审的认定,大意了刘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整体时刻,而对其任职的整体情景亦未查清,这一认定,显然不当。

3、值得提出的是,看待孙建平的此次代购铅弹数量,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也只是“1200发”,孙建平、刘劲的供述,也只是“1200余发”,在此笔铅弹实物未找到的情景下,其实浙江气枪铅弹。一审法院改变检察指控和无视上述关键人物的言词证据,贸然认定为“1250发”,违抗有益于原告人而从低认定的原则,依据不敷。

五、一审采信的铅弹数量占定对象不全,本案占定结论“制式气枪弹”只是针对海关查获的4369发铅弹,看待其他2400发铅弹,并未经占定,乃至也欠缺同型号的样品却印证说明,在这种情景下,一审认定该2400发铅弹也是“制式气枪弹”,证据不充满

本案一审检察指控证据中,惟有针对局部铅弹的占定结论。纵然本案订单注明有try to beemthe good.177perfect rounds trustfootbthes ;try to beemthe good.177silver _ design;try to beemthe good crowmagnum hollow point.22cing:18.20gr hunting pellets 200ct ;try to beemthe good kodiak enear thergrenear the.22ca1:21.10grains:pointed:200/tin2;try to beemthe good.177cing:7.7grains:wadvertising ci ampaigncutter:coconsumedd、try to beemthe good kodiak extrgrenear the.22cing:2l.10grains pointed;eunjin.22cing:28.4grains:domed:125/tin这几种型号的铅弹,在司法认定上可以认定为(极恐怕)是同一系列的铅弹,但要夺目到,这仍惟有局部铅弹的占定结论,对其他型号的铅弹,不光欠缺整体的占定结论,乃至没有同型号的样品予以说明或占定,学会事务所。在这种情景下,依据证据规则,事实上北票64式手枪。尚未到达“证据可靠、充满”水平,依法不能全部认定,案件真相仍保存合理疑忌。对此,一审讯决未遵循“存疑从无”的诉讼原则,却作全部认定,不够周详。此局部未占定的2400发铅弹,灵武防身用具。应依法扣减。本案涉案的气枪铅弹总数应为4369发。

六、一审讯决既然判决认定为走私弹药,却在未依照司法解释划定将本涉案气枪铅弹折算成“其他非军用子弹的情景下间接适用最高国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走私案件整体操纵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称2000年《走私解释》),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法院就关于涉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题目,共作出4个司法解释,除2000年《走私解释》外,其他3件离别是:《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整体操纵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以下简称2001年《枪支弹药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整体操纵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有关题目的关照》(法(2001)129号;以下简称2001年《枪支弹药关照》)、〈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整体操纵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以下简称2009年《枪支弹药解释》)。

1、最高法院经过议定2001年《枪支弹药解释》)和2009年《枪支弹药解释》,相隔近10年,但均相仿明了弹药中的“弹”,包括“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和“其他非军用子弹”这三大类。我不知道案二审。也就是说,本案气枪铅弹,是与“其他非军用子弹”相并列的一个类型,三者互不包涵。

2、最高法院2001年《枪支弹药解释》)和2009年《枪支弹药解释》均明了划定,“军用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三者之间具有等价对应干系,即五百发“气枪铅弹”,才相当于一百发“其他非军用子弹”.

3、在2000年《走私解释》中,并没有对气枪铅弹的划定。即使是该2000年《走私解释》中指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遏止进入境物品表》”,仍未包括气枪铅弹。

综上说明,辩护人以为,气枪铅弹与其他非军用子弹有实质区别,对此,最高法院是有明了私见的,这在多个司法解释,乃至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即2009年《枪支弹药解释》也是如此划定的。本案中,一审讯决援用并未划定“气枪铅弹”的2000年《走私解释》。属于无视新的司法解释划定的情景下,招致的适用法律差池。对此,辩护人以为,对于盐城防身武器。在适用法律上,一审法院应按2001年《枪支弹药解释》)和2009年《枪支弹药解释》划定的5:1干系,即使按一审讯决认定的数量计算,阳泉打鸟气枪。也应将本案涉案气枪铅弹的总数4369发折算为2000年《走私解释》中的“非军用子弹”874发,一审未作如此折算认定就间接适用2000年《走私解释》,适用法律不当。焦作保安器材。

七、就刘劲而言,本案属于单位行为,一审对上诉人刘劲按小我行为处理,显然不当,二审应予改良

单位坐法定罪量刑数额程序经常为天然人坐法的5倍的做法,作为司法常理,也应该遵循。而且,在现实上,上海等地的司法机关,都出台划定,按此执行的。对比一下刘劲。如上海市初级国民法院、上海市国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收拾局部刑事坐法案件程序的私见》(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第3条就划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蓄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出发点程序:浙江。……;到达前款各出发点程序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首要”;单位坐法的出发点程序为前两款各出发点程序的5倍。”

本案是单位行为,不是上诉人小我。一审讯决作此认定,是准确的,客观的。但是,番禺92式手枪。在落实责任时,一审讯决则没有研究到单位行为的数额程序经常为天然人行为的5倍这一法律划定和司法执行做法,以天然人额程序来权衡,是不当的。

八、上诉人刘劲客观恶性浅,且系初度涉案。

九、本案所有铅弹,均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酿成危害社会的效果。

十、对上诉人刘劲而言,这是知胜公司单位行为,本案总案值惟有3000多元国民币,该单位也只是收取了300元代购手续费,敦煌出售防身用具。无其他任何利益,没有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效果和驱动力,危害性很小。

十一、本案还有以下多个极度情形,一审未予充满存眷,请求二审改良

1、一审时,本案受形状成分影响,概念化地舆解“涉枪涉暴坐法”,丹江口女子防狼喷雾。招致案件处理不当。

涉枪涉暴坐法可靠是方今国度政法机关重点打击、重点整治的坐法。相比看安庆手枪。但是,这不等于可以不顾案情性质和真相,人为地有心压低量刑,而不依照真相真相、客观恶性、客观效果,仅凭罪名就都列入“严打”规模。本案上诉人客观上无走私弹药有心,是一种法制观念不强的情由酿成的对象歪曲,以为气枪子弹不是国度严控的子弹,至少违反国度划定受些行政处理,而不会触及坐法。对上诉人不藐视社会、没无害人有心、没有整体要侵犯的对象的主动地触及走私汽枪子弹,作出本案的处理,对比一下灵武防身用具。是不当的。

2、上诉人刘劲,是一个刚刚学成回国的完全可以走上支流社会的青年,一审讯决,就将其完全推到了无法复原的社会作对的效果,显然是矫枉过正的。不适宜国度“复原性司法”的基本元气。舒兰女子防狼喷雾。

3、上诉人刘劲的父母,都是美国公民。母亲在美国一流、世界着名的哥伦比亚大学从属医院处置细胞病理诊断管事,常与国际有学术相易,对祖国的病理学研究,作出有巨大功勋。上诉人刘劲的父亲,又是一位爱国人士,在汶川大地震等事宜中,代表全家主动捐款,存眷和接济祖国,取得了中国驻纽约领事馆的感动信。上诉人刘劲独一的妹妹,你看走私。又身患癌症。对刘劲如此处理,社会效果不佳(见二审辩护人代交资料《乞请书》)。

十二、极度辩护私见一:走私坐法,最关键的行为是躲避海关监视,本案中,在境外采办铅弹的HYD公司、实施从境外邮寄并子虚报关行为的AAE快递公司,弹药。均没有到案,从严刻意义上说,想知道浙江气枪铅弹。一审将全案认定为走私弹药罪的真相不清,证据不敷,更与代购这一规划行为的性质不符,不能成立

从走私坐法的最实质特征和最关键的行为看。走私坐法,在客观上必需有走私的坐法贪图,在客观上,最为关键的,是实施了子虚报关、绕关等躲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本案中,杭州海关查获了从境外寄达、以“五金配件”为名子虚报关的气枪铅弹,你知道松滋54式手枪。保存走私行为,这是客观真相。灵武防身用具。但是要夺目到,本案邮寄铅弹并子虚报关的AAE公司并没有到案,仍没有充满的证据证明代购公司及本案三名原告人参与实施了子虚报关的行为,故本案认定走私弹药罪的证据不敷。

(一)从客观行为看,全案仍欠缺证据证实知胜公司及上诉人刘劲实施了子虚报关的走私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其他到案原告人有子虚报关的行为,恰恰相同,本案的现有证据证明的是刘劲对快递公司子虚报关根基就不知情。黄南销售防狼用品。

其一,从境外邮寄气枪铅弹的,不是知胜公司,不是刘劲,不是其他原告人,而是AAE公司。

其二,特快面单、报关清单的品名等外容,是由AAE公司填写的,乃至是AAE公司“本身改的” 。舒兰女子防狼喷雾。刘劲的屡次笔录及一审庭审笔录,均相仿、固定地叙述,邮寄管事、报关所用品名均由AAE公司作主完成的,学习番禺92式手枪。刘劲无法巡视AAE公司的报关资料,更没有参与(刘劲《扣问笔录》,侦查2卷,第59页;第69—70页;王巧华《扣问笔录》,侦查2卷,第120-212页;刘劲《讯问笔录》,侦查2卷,第42页,43页)。

其三,并有关于知胜公司与AAE公司之间的《协议》,司法机关也未向AAE公司探访取证,知胜公司与AAE公司之间的权柄任务如何商定,并未查明(侦查2卷,第59页、68页)。

其四,根据刘劲叙述,应是美国的HYD公司采办铅弹并由HYD公司寄托AAE公司快递的,并不是知胜公司。更重要的是,对此形式,仅有刘劲的表面叙述,并无相应的协议书证或HYD公司、AAE公司的叙述举办印证,依法不能认定。

案例

被告人:杨亚六,男,31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无业。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绍荣,男,3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公胜,男,28岁,广东省湛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8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6月刑满释放。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有行,化名亚七,男,3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贰,男,47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开,男,39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绍荣在经营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窦振文(另案处理),窦振文要求陈绍荣和其买卖枪支、弹药,陈绍荣同意后,窦振文即纠集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纠集了被告人项有行,杨亚六纠集了被告人王贰和陈坤(另案处理),王贰又纠集了被告人沈开参与作案。1991年间,杨亚六单独或分别伙同窦振文、王贰、陈坤、沈开先后到广西防城县垌中乡找到陈绍荣,由陈绍荣从境外购买枪支5次,陈绍荣又单独或者伙同项有行到湛江市卖给杨亚六枪支3次。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8次,计有美国产的左轮手枪、“柯尔特型”手枪、苏制“马卡洛夫式”手枪和德国制的6.35毫米51166号等军用手枪共22支、子弹110发。其中杨亚六非法买卖枪支、弹药8次,买到各式军用手枪共22支,子弹110发,已出卖手枪11支及子弹70发,获得人民币1.73万元;陈绍荣非法买卖枪支、弹药7次,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9支,子弹110发。杨亚六、陈绍荣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致使军用手枪9支、子弹51发流失未能追回。项有行参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3次,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0支、子弹27发,获得赃款人民币480元。王贰参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2次,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7支、子弹12发。沈开参与非法买卖枪支一次,买卖各式军用枪支共3支。王贰、沈开参与买卖的枪支、弹药均集中由杨亚六、王贰带到深圳等地交他人贩卖,尚未卖出,即被缴获。

被告人林公胜于1991年10月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2200元向杨亚六买得389512号手枪一支、子弹10发。

破案后,全案共追回手枪13支、子弹59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述被告人结伙作案,属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杨亚六、陈绍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参与共同犯罪,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杨亚六、陈绍荣、项有行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贰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林公胜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三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有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沈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公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均以不是主犯且有立功表现为由,被告人林公胜以其买到的手枪是坏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亚六、陈绍荣、林公胜和原审被告人项有行、王贰、沈开共同结伙,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后贩卖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收缴的枪支、子弹等证据证实,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也有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关于“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的规定,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入境贩卖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原审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定罪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杨亚六、陈绍荣、林公胜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24日判决: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上诉人杨亚六、陈绍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上诉人林公胜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原审被告人项有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原审被告人王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原审被告人沈开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判处杨亚六、陈绍荣死刑的终审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伙同他人从境外携带枪支、子弹入境贩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6日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杨亚六、陈绍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新修正

2014年10月27日,刑法新修正案草案取消走私武器项 死刑罪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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