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审判

中文名 审判
性质 汉语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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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释义

英译:trial。

1.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3]

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萧山县人来度,官滇中。尝睡去,于冥中列坐审判世间事,亦有千古未结之案。”瞿秋白《赤都心史》十九:“这位女教师不得不受审判,争辩的结果,反得知审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粮呢。”

2.引申为检验评价。

洪深《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实的靠得住与否这一点上,观众最容易审判一个作家了。”

3.法理解释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

基本信息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总结审判经验;

(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相关词语

审判长

法院主持合议庭审判的人员。法院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任审判长。在他们不参加的情况下,由他们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末日审判

又称最后审判。基督教谓耶稣将于世界末日,审判古今全人类,分别善人恶人,善人升天堂,恶人下地狱。亦泛指在灭亡时受审。毛泽东《论持久战》四:“‘我们胜了,日阀就在精神上失了立场,只有静候末日审判。’平型关一个胜仗,冲昏了一些人的头脑;台儿庄再一个胜仗,冲昏了更多的人的头脑。”

审判权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公开审判

指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厅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刑事审判庭

亦称“刑事法庭”。省称“刑庭”。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

审判官

对法院中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员的通称。

审判庭

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

审判员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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