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磁疗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磁疗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磁疗产品,管理类代号为6826。磁疗产品是指利用磁场的物理性能治疗或缓解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利用磁场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磁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审查要点是对磁疗产品的要求,利用磁场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产品其磁疗部分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以工程原理命名,如磁疗仪、磁疗贴等,不以治疗病种、治疗功效等方式命名。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应详细描述磁场发生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包括磁体(或磁极)数量及物理尺寸和外观要求。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工作原理:利用永磁或电磁感应所产生的磁场,实现治疗某些人体疾病的目的。
根据磁源的种类,磁疗产品可分为永磁型产品、电磁型产品和永磁与电磁结合型产品:
1.永磁型产品通过永磁体产生磁场,分为产生恒定磁场和时变磁场(交变磁场和脉动磁场等)的产品,如磁疗贴、异名极旋磁治疗仪、同名极旋磁治疗仪等;
2.电磁型产品通过电磁感应产生磁场,分为产生恒定磁场和时变磁场(交变磁场、脉动磁场和脉冲磁场等)的产品,如直流电磁疗仪、交变电磁疗仪、脉动磁疗仪、脉冲磁疗仪等;
3.永磁与电磁结合型产品包括产生恒定磁场、时变磁场(交变磁场、脉动磁场和脉冲磁场等)的产品。
作用机理:目前认为磁场可以调节体内生物磁场、产生感应微电流、改变细胞膜通透性、改变某些酶的活性和扩张血管、加速血流,从而达到如止痛、消肿等辅助治疗作用。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磁疗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1.技术结构不同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如永磁型产品和电磁型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主要性能指标不能互相覆盖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3.预期用途不同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适用表1中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GB/T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9706.1—2007 |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14710—2009 |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16886.1—201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
GB/T16886.5—2003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16886.10—2005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
YY/T0316—2008 |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0466.1—2009 |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0505—2012 |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上述标准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预期用途应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确定,一般包括临床适应症和治疗作用。例如,该产品对骨关节病慢性疼痛具有缓解作用。
禁忌症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金属异物局部;
2.心脏起搏器局部及其邻近;
3.严重的心、肝、肺、肾衰竭的患者;
4.出血及有出血倾向者;
5.孕妇下腹部;
6.对磁疗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7.体质极度虚弱者;
8.临床试验中提出的其他禁忌症。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磁疗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企业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下表中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磁疗产品的主要危害示例
危害分类 | 危害形成的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
能量危害 | 电磁能 | 漏电流超出限值;不恰当的能量供应;周围电磁场对磁疗产品的干扰;没提供场强梯度的能量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恰当的包装让无关人员接触到磁能 | 发生电击、灼伤、产生无效治疗、产生不必要的磁场作用 |
辐射能 | 电磁辐射超出规定的限值; | 产生有害的辐射 | |
能量危害 | 热能 | 磁能转换为热能产生的温度超过产品设计时限定的范围 | 对人体产生灼伤 |
机械能 | 悬置的磁块设计不当发生坠落 | 对人体发生伤害 | |
生物学危害 | 再次或交叉感染 | 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如磁疗贴可能被再次使用 |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 在磁疗产品中添加其他化学制剂 | 制剂对人体产生潜在的危害 | |
信息危害 | 标记 | 不完整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对磁疗产品性能特征的不恰当的描述;不恰当的对磁疗产品预期的使用规范;对磁疗产品禁忌症的限制未充分公示 | 人体接受不恰当的磁场辐射;产品对人体产生危害 |
操作说明书 | 磁疗产品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警告不明确;副作用的警告不明显或叙述不清;没有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再次使用时会产生危害的警告 | 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或引发其他伤害 | |
不完整的要求产生的危害 | 对参数的不恰当规范 | 磁疗产品的设计参数不恰当;磁疗产品的运行时间不恰当;磁疗产品性能的要求不全面;未提及磁疗产品的寿命或不规范 | 产生无效治疗或发生副作用 |
人为因素产生的危害 | 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 |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 对操作者和患者均产生不必要的辐射危害 |
操作危害 | 功能 | 不正确或不恰当的磁场强度输出;磁场强度不正确的测量;磁疗功能的丧失或减弱 | 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危害 |
使用错误 | 不遵守磁疗产品的使用规则;缺乏电磁场知识;违反常规 | 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危害 | |
失效产生的危害 | 功能退化 |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 | 产生无效的治疗,延误患者病情 |
磁能失效 | 非预期的电能/磁能完全性的丧失 | 产品发生故障对人体产生危害。 |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技术指标应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要求。
2.磁体(或磁极)数量及物理尺寸。
3.作用区域的磁场强度分布(包括场强分布图、标准测试点和试验方法)和安全范围(环境中磁场强度的限值0.5mT)。若产品明确表示磁场梯度的作用效果,则梯度方向的测试点应适当增加。
4.如为时变磁场,应有磁场强度随时间变化的波形图(包括频率、占空比等参数),对于其中的可调参数应给出调节范围。
5.如适用,电气安全指标应满足国家标准GB9706.1等要求。
6.如适用,环境试验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GB/T14710要求。
7.如适用,电磁兼容要求应满足行业标准YY0505要求。
8.如为永磁型产品,应包括磁体材料和磁体(或磁极)表面磁场强度要求。
9.如为永磁与电磁结合型产品,应考虑上述所有要求。
10.其他有关产品自身特性的技术指标等。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磁疗产品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磁疗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1.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
2.为了能够反映当前磁疗产品的临床作用效果,判定磁疗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为审评人员和相关企业进行临床试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特以疼痛为例制订了《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录Ⅰ)。该原则阐明了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前提和基本要求,主要用于磁疗产品具有缓解疼痛作用的临床试验,磁疗产品的其他临床治疗效果的临床试验也可参照执行。
3.若申报产品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关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0466.1—2009)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需结合产品的特点,一般还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产品的治疗部位。
2.磁场强度的变化范围。
3.0.5mT限值的空间安全范围。
4.作用区域的磁场分布。
5.应明确产品治疗周期的安全剂量,可综合考虑磁场强度和治疗时间两方面内容。
6.应明确产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且应提出推荐的治疗参数。
7.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如对磁场敏感者可能产生头晕、呕吐等晕磁现象)及解决办法(如停止治疗、减少治疗剂量或改变磁疗方法等)。
8.防震、防高温、防氧化、防高压电场等去磁的说明。
9.产品清洗或消毒方法。
10.产生磁场的注意事项,如:
(1)磁场会使铁磁性物体磁化;
(2)磁场会使磁性信息载体(磁带、磁盘、信用卡等)磁化,从而丧失功能;
(3)铁磁性物体接近磁场会影响磁场的强度分布;
(4)使用、贮存、运输时磁场对周围环境的其他影响等。
11.禁忌症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金属异物局部;
(2)心脏起搏器局部及其邻近;
(3)严重的心、肝、肺、肾衰竭的患者;
(4)出血及有出血倾向者;
(5)孕妇下腹部;
(6)对磁疗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7)体质极度虚弱者;
(8)临床试验中提出的其他禁忌症。
12.产品应考虑慎用的人群,如:
(1)身体植入金属的患者;
(2)恶性肿瘤患者;
(3)孕妇和儿童;
(4)开放性伤口;
(5)血管性栓塞者;
(6)白细胞低下者。
(十四)研究要求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3.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
终端用户消毒:如适用,应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的确定:如适用,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5.软件研究
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并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具体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6.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GB/T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9706.1—2007 |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14710—2009 |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16886.1—201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
GB/T16886.5—2003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16886.10—2005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
YY/T0316—2008 |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0466.1—2009 |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0505—2012 |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
危害分类 | 危害形成的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
能量危害 | 电磁能 | 漏电流超出限值;不恰当的能量供应;周围电磁场对磁疗产品的干扰;没提供场强梯度的能量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恰当的包装让无关人员接触到磁能 | 发生电击、灼伤、产生无效治疗、产生不必要的磁场作用 |
辐射能 | 电磁辐射超出规定的限值; | 产生有害的辐射 | |
能量危害 | 热能 | 磁能转换为热能产生的温度超过产品设计时限定的范围 | 对人体产生灼伤 |
机械能 | 悬置的磁块设计不当发生坠落 | 对人体发生伤害 | |
生物学危害 | 再次或交叉感染 | 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如磁疗贴可能被再次使用 |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 在磁疗产品中添加其他化学制剂 | 制剂对人体产生潜在的危害 | |
信息危害 | 标记 | 不完整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对磁疗产品性能特征的不恰当的描述;不恰当的对磁疗产品预期的使用规范;对磁疗产品禁忌症的限制未充分公示 | 人体接受不恰当的磁场辐射;产品对人体产生危害 |
操作说明书 | 磁疗产品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警告不明确;副作用的警告不明显或叙述不清;没有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再次使用时会产生危害的警告 | 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或引发其他伤害 | |
不完整的要求产生的危害 | 对参数的不恰当规范 | 磁疗产品的设计参数不恰当;磁疗产品的运行时间不恰当;磁疗产品性能的要求不全面;未提及磁疗产品的寿命或不规范 | 产生无效治疗或发生副作用 |
人为因素产生的危害 | 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 |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 对操作者和患者均产生不必要的辐射危害 |
操作危害 | 功能 | 不正确或不恰当的磁场强度输出;磁场强度不正确的测量;磁疗功能的丧失或减弱 | 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危害 |
使用错误 | 不遵守磁疗产品的使用规则;缺乏电磁场知识;违反常规 | 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危害 | |
失效产生的危害 | 功能退化 |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 | 产生无效的治疗,延误患者病情 |
磁能失效 | 非预期的电能/磁能完全性的丧失 | 产品发生故障对人体产生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