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

中文名 著作权合同
性质 典型的以私权的使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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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1]是指著作权人与欲获得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权利之人达成的以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为内容的合意。著作权合同是对与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活动相关联的一系列合同的总称。著作权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而枝分为著作权使用合同(主要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视听作品制作合同等)、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等。

  著作权合同是典型的以私权的使用、以著作权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同时,著作权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具有的缔结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性。

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2]第24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25条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付酬标准和给付方法;合同履行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签约日期;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和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著作权转让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应特别载明所转让的财产权利的内容。

特征

  著作权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样,具有双方法律行为性,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独有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性。在从事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意思表示主体人数和表示方向不同而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行为。合同则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由两个主体做出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处于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地位。

  2.独有特征

  (1)在合同主体上,要求合同中的一方必须是作者或者其他有权处分发表权和作者财产权的人,简称为“其他有权处分人”。其他有权处分人系指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发表权或者作者财产权并且能够支配这些权利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依约定获得美术作品原件及其展览权的人、依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转让的人等,他们均有权将自己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权利依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

  (2)在合同标的上,所涉及的标的应当是可以被他人使用、被转让、被质押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法律目前规定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人格权,如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表演权等作者财产权,可以被质押的上述作者财产权,可以被他人代为行使的作者的发表权。

理念

  著作权合同的理念实质上就是民事合同的理念。它表现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两个价值判断的渐融性。也就是说,过去那种孤立地、片面地强调合同自由或者合同正义蘑做法均不能真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合同行为的价值判断,相反,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融合则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一个合同价值判断的发展方向,因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渐融性是我国界定著作权合同价值判断应当坚持的法学理念。著作权合同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

  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系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著作权合同关系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产生合同效力。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具体体现为:(1)自由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缔约;(2)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3)自由选择合同类型(如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等);(4)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5)自由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有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契约的自由,其性质不同于因违约而享有的法定原因解约权;(6)自由选择公力救济方式,如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救济,也可选择仲裁救济;(7)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这仅发生在有涉外合同状态下,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争议。

  在强调著作权合同自由的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强调著作权合同正义。当然,合同自由本身就应当体现出合同正义的本旨追求。在20世纪上半叶以前,合同自由被当作了合同正义的完全体现,但20世纪下叶以来,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济地位的强弱已经使合同自由形同虚设,合同自由对于经济强者而言是真实的,而对于经济弱者而言则是虚假的。“强者往往假契约自由之名限制弱者的自由缔约权”,尤其是在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大量格式合同产生的现代,关注合同自由的同时必须关注合同正义是我们这个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合同正义在著作权合同中还有另外一个表现,即关注在作者利益与作品使用者利益之间的衡平保护,这是现代法较之其之前的立法明显的差异。e从这个角度分析,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集体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越来越多地介入著作权合同活动的现象,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著作权人合同权益并进而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一种制度价值的体现。

分类

  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著作权关系的协议。

  著作权合同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划分:

  1.按作品使用方式。可分为翻译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音合同、广播合同、影视作品摄制合同等。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分类。

  2.按著作权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性质。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移的是该著作权的使用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著作权的产权。

  3.按著作权的许可是否专有。可分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能独占使用的合同;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非独占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可将著作的某项权能允许数人使用。

  4.按著作权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以分为书面著作权合同和口头著作权合同。

  6.按著作权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和无效的著作权合同。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著作权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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