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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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征收标准后来几经调整,1995年开始,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县及县以下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西藏自治区暂不征收。2002年开始,湖北省免征收。

三峡建设基金是三峡基金中最为人知的,是为三峡建设而设立,是三峡工程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力加价等特殊措施而筹集到的、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转发的《关于开展三峡工程筹备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葛洲坝电厂所创造的利润上交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投资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精神,原水利水电部以〔84〕水电财字第133号文发出《关于将葛洲坝电厂发电利润划作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通知》规定葛洲坝电厂所创造的利润,从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外,其余全部转交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首先用于按贷款合同规定应偿还的银行贷款,其余部分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应作为国家拨给的基本建设投资,通过建设银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财政部以〔1991〕财工字第429号文颁布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内容、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三峡工程的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管理、三峡总公司各项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1992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以〔1992〕财工字576号文下发《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在财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按原办法执行外,全国用电量每1kW/h加收的3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管局)负责随电费一起征收。并随之下发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内容,指出“三峡基金”包括两部分:葛洲坝电厂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和按全国用电量每1kW/h征收的3厘钱。同时要求为保证三峡基金的征收任务,每年由能源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电量计划,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征收三峡基金的年度任务,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要保证完成,并力争超收,并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拖欠三峡基金。

1993年4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物价局以计投资。(1993〕631号文下发《关于提高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年提价1分,分4年到位,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1993年6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3〕134号文下发了《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务院的决定,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征交“三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和缓征。各有关银行对电力部门入库的“三峡基金”要及时汇入中央总金库,不得滞留和挪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认真担负起“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的监缴、催缴任务,使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电力、计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峡基金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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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计委 能源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1992]财工字第57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国办发[1993]34号)。

3.《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1993]176号)。

4.《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1995]237号)。

5.《财政部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明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1115号)。

征收历史

1992年7月11日,国家物价局以〔1992〕价工函字353号文下发《关于1992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及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问题意见的函》,其中要求电力企业在节能降耗、努力消化铁路货运、煤炭提价影响的基础上,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标准全国每1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

三峡基金的征收于2009年三峡工程完工时结束。

使用情况

三峡工程总投资预算2039亿元,实际总投资1800亿元,其中三峡基金占总投资40%左右。

2010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首度公开了三峡基金的使用情况。公开的审计结果显示,三峡基金1.2亿元被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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