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中文名 软件著作权登记
类型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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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登记作用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软件申请前预防侵权措施

尚未完成的软件文件或者正在进行中的软件特殊源代码片断,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登记备案,特别是选择包括并不限于兼备数字内容保护技术和,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快速存证,对存证时间和内容,可以自主验证.对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作为处在"草稿阶段"或片断程序代码的归属权提供初步证据.

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如需邮递的,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所需文件

    通过独立开发软件,对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通过合同约定、受让、继承、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注:源程序和文档应在页眉上标注相应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③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 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 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原著作权人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的,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销登记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其他证明;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申请表填写

    软件著作权登记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著作权,以及通过转让、继承或承受取得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登记申请时填写。  

   1、软件基本信息: 

    软件名称 

    a.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的命名规范; 

    b.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Windows、WPS等; 

    c.分类号:在表中提供的原国家标准GB/T13702和国家标准GB/4754-2002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选择填写;

    d.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软件作品说明 

    选择申请软件是原创软件还是修改软件。申请软件属于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形成的修改软件的,请填写修改软件作品说明,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对翻译或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说明字数限于100字之内。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注明原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选择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 

    发表状态:选择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a.软件已发表的,请选择已发表选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 

    b.软件未发表的,请选择未发表选项,并选择填写是否允许公众查阅该申请登记软件的鉴别材料。 

    开发方式: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况,选择填写表中提供的方式之一: 

    a.单独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 

    b.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合作开发协议; 

    c.委托开发: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依据委托协议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委托协议; 

    d.下达任务开发: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任务书 。  

    2 、著作权人 

    1)姓名或名称:选择填写著作权人的类别、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所属省份城市和园区; 

    2)类别:其中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a.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b.著作权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名称、类别、国籍、省份、城市和园区; 

    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需提交的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需提交的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提交的文件为事业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文件为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以及法人不主张著作权的证明。 

    3)证件类型 

    4)证件号码 

    5)国籍 省份/城市 园区  

    3、权利说明 

    权利取得方式:选择著作权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软件著作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下列方式之一中选择填写: 

    a.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著作权转让合同; 

    b.继承,指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 

    c.承受:是指享有原著作权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企业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合同、债权人会议决定和清算组织公告等); 

    该申请软件已作过著作权登记的,填写原登记号;原登记事项作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 

    权利范围:选择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包括下述情况之一: 

    a.全部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所有权利,且没有任何限制; 

    b.部分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  

   4、软件鉴别材料 

    提供以下选择 

    一般交存: 

    源程序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前、后30页可以是自然排序,也可以 

是自行定义; 

    提交一种文档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一种以上的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缴纳80元的费用; 

    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 

    例外交存的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a.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 

    b.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 

    c.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注:源程序和文档应在页眉上标注相应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也30行。 

    5、软件功能和技术特点 

    只供软件首次登记填写 

    a.硬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和专用设备; 

    b.软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c.编程工具及版本号:指编写登记软件的编程工具,如:VC 6.0,VB 6.0 ; 

    d. 源程序量(条数):指登记软件的源程序的总行数或者总条数; 

    e.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简短明确阐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说明字数限于500字之内。  

    6、申请人信息 

    a.申请方式:选择著作权人或代理人; 

    b.申请人详细信息: 

    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护照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  

   7、代理人信息 

    a.授权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在此栏填写委托代理范围和权限,以及代理授权期限; 

    b.代理人详细信息: 

    应填写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中名称或姓名应当与授权委托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一致。  

    8、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所保证条文; 

    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公章,签章影印无效。 

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软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具备原创性具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就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但软件需发表并登记之后,这种权利才能受到有效保护;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以前简称身份权;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计算机软件需要有载体,如软件、光盘、硬盘或固化的存储器等;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收取报酬的权利,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软件,不受著作权保护;

  十、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在转让时可转让部分权利,如年限、使用范围等。

  十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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