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中文名 邮政普遍服务
含义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
实施 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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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国家要求邮政承担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邮政服务网点要普及、资费要低廉、对传播文化类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邮件要给予优惠,并力求做到国家每个公民都能使用邮政。同时,邮政提供普遍服务,也是政府推行政令的重要渠道。

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日期】2009.10.01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新修改《邮政法》

第  二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

《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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