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

名称 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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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须出于一个犯罪行为 。法律,法院法律,法院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犯的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法律法律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 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 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举例说明

        想象竞合:例如你想报复某人,你向他家里扔了一个 爆炸物,结果那家里还有其他人,但其他人不是你想伤害的。这就是想象竞合,概念上说就是一个行为一个犯罪故意,侵犯了多个客体。2,牵连犯:简单地说就是出于一个总的目的,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实行了多个犯罪行为。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和与总目的之间均有联系。例如一个人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一个人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一般是从一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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