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交割中的欠库行为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大多采用无纸化流通方式并实行中央托管,故欠库行为一般发生在国债实物券交易中。
(一)处罚办法(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实物券交易为例)
1.对国债现货交易和回购业务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
2.根据“先入库,后卖出”的原则,若有证券公司欠库(库存分户账上出现负数)发生,则按差额扣除相应卖出价款,同时该部分资金款项也不能参与当日资金结算的轧差。
3.对因欠库而被暂扣的资金,实行T+3日以内的“钱货两清”,即在成交日后3个营业日内,国债实物券入库即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动退回相应价款。
4.超过上述期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上海证交所执行强制补仓,以暂扣的款项在市场上买入相应数量的国债券,由此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卖空”方承担。
5.国债回购业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在回购交易中作为融资方成交的证券公司也同样必须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若标准券不足,扣收相应价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补足实物券库存,将作“卖空”处理。
(二)处理程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实物券交易为例)
国债交易中对欠库行为的处理程序如概述图所示(“+”表示“是”,“-”表示“否”):
1 刘大川主编.中国股民实用大辞典.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中国证监会从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02月第2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