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
一、「有所娶无所归」
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二、「与更三年丧」
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三、「前贫贱后富贵」
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到了唐代以后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内容与大戴礼记类似,以作为七出规定相关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随着七出规定的被重视,在宋元之后,由于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