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
在1998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作出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 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⑤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对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村委会应当组织村民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村委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国家的生育、节育政策,年度人口计划,计划内一、二胎生育指标数量、条件、落实名单,计划外怀孕、生育、超生子女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村委会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公开救灾救济领取户的名单和数量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水电费的收缴情况。公开电价政策,主要公开县级物价部门、电信局联合核定的本村电价,全村的购电量、用电量;干部和电工用电量、应交费额;偷电处理情况,主要公开偷电单位或个人名单、问题性质、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使用自来水的村水费公开也照此办理。
五、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例如,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功绩过失情况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应当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村务公开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接受群众监督。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不能谎报、虚报、瞒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