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流通渠道的多少及其是否畅通,不仅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涉及到市场的秩序和竞争条件的形成。目前,我国物资流通有四条渠道:(1)国营企业负责组织通用物资的流通和大量中小企业的物资供应,(2)生产主管部门的购销机构,主要负责本系统企业需要的专用物资的供应,(3)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的供销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或集团内自己需要的专用性强,批量也大的原材料供应,而这些产品大多就是本企业或集团内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4)集体和个体的物资经营企业,主要承担小商品生产者、城乡集体生产企业和居民所需要的零星物资的供应。
物资流通渠道一般有以下几种划分法:
(1)按所有制划分,有全民所有制的物资流通渠道,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物资流通渠道等;
(2)按宏规调控的程度,有计划和非计划的流通渠道之分;
(3)按产销形式划分,有产销合一的直接流通渠道,还有产销分离的间接流通渠道;
(4)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有能源流通渠道,还确钢材、木材等各类物资的流通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