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条实际上也赋予了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