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

李清

中文名 李清
出生日期 1955年9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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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李清李清1982年起在广东省统计局工作,历任综合处处长、副局长(期间:1996年06月至1997年10月,挂职任揭阳市副市长);

1998年04月广东省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4月任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局长;

2009年09月-2016年1月任广东省环保厅厅长。

任免信息

2016年1月,李清被免去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职务。[1]

人物事件

违纪调查

2015年11月6日,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李清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

立案侦查

2016年4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3]

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李清被移送审查起诉。[4]

提起公诉

2017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正厅级)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清在先后担任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项目、环保事项审批、承包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54.3521万元、港币52万元、美元9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违纪判刑

2017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李清在担任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环保事项审批、工程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4.3521万元、港币52万元、美元6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清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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