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09—1984.07 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4.07—1987.11 省公安厅教育处办事员
1987.11—1993.06 省公安厅教育处科员(1985.04—1989.12在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专科学习;1989.10—1991.04挂职任东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1993.06—1997.05 省公安厅教育处副科级干部
1997.05—2001.02 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教育科副科长(正科级)(1997.04—1999.06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2001.02—2005.10 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副处长
2005.10—2010.05 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2003.09—2006.06在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6.02—2006.12在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0.05—2012.04 临沂市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4—2016.02 临沂市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6.02—2016.10 山东临沂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6.10—2020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一级警监
2020年6月,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张春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2020年11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春义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长期无偿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生活待遇上大搞特权,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插手司法活动和工程建设;道德失守,搞权色交易;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春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春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春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春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3]
2021年5月26日9时,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张春义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4]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消防验收、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83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春义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依法应从严惩处。张春义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