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国家教委(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1992年决定设立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
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范围如下:
一、对地方或中央部门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委托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提出的评议结论报告进行审批工作。
二、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可视需要派员进行实地考查,有权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答辩和提供与评议有关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