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3月20日至4月4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53人。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实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
会议听取李鹏总理作的题为《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邹家华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还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对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大会决定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决定,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会议决定,任命刘华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
1. 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和批准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 听取和审议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5. 审查和批准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
6. 审议邓小平关于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
7.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
8.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9. 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11.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1. 通过了关于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 通过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
3. 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4. 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5. 通过了关于国家预算的决议,
6.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决定,
7. 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
8. 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9.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0.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1. 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