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色交易(3)
权色交易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该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1]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1]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
本违纪行为的具体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这里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这里的“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所属人员,也可以是非所属人员;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刑法学者就是否规定“性贿赂罪进行讨论。
1997年,修订《刑法》时,不少专家学者再次呼吁把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惩治该类行为。
2000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金卫东在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提交一篇题为《应设立性贿赂罪》的论文,建议立法制裁“性贿赂”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