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北京市文联成立于1950年5月,始称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1963年2月第三次市文代会做出决议,将其更名为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文联)。 北京市文联是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联、市属各局、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 北京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北京市市属各局文联和产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北京市文联现有团体会员28个。北京市文联对各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对各区、县文联及各局文联、产业文联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北京市文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团结北京市文艺界,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北京市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努力工作、开展多种多样的业务活动。调动广大文学家、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过50年不懈的努力、北京的文学艺术界硕果累累、群星灿烂。老舍、赵树理、杨沫、管桦、浩然、刘绍棠、王蒙、邓友梅、张洁、刘心武、;麦力、刘恒(文学)、齐白石、徐悲鸿、李可染、李苦禅(美术),曹禺、焦菊隐、梅兰芳、马连良、于是之、新凤霞(戏剧),启功(书法)。贾作光(舞路)、卢肃、张权、谭利华(音乐),关学曾、魏喜奎(曲艺)、袁柯复、李英杰(摄影)、杨小亭、金业勤、姚金芬(杂技),钟敬文、“面人郎”(民间文学艺术),林汝为、张和平、郑晓龙(电视)等等一批又一批难以尽数的新老文学家、艺术家,以他们令世人注目的文学艺术创作成果、为北京赢得了荣誉,成为北京人的骄傲。50年来、由于广大文学艺术家们的积极参与,使得北京市文联和各个文学艺术协会的组织充满了活力和凝聚力。 北京市文联主办的报刊有:《北京文学》、《东方少年》、《北京纪事》、《戏剧电影报》。这些报刊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出作品、出人才,为繁荣我国的文学艺术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与世界交流的窗口。50年来、北京市文联积极组织和推动所属各协会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组团或个人出访、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文学家、艺术家、增进了中外文学艺术工作者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中外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北京市文联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捐助等。
文联章程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文联)是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及市属各局、各产业文联组成的 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北京市文联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是BFLAC。 第二条 北京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北京市市属各局文联和产业文联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市文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首都文艺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事业,为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市文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加强文艺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推动 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的开展;办好文联所属报刊等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表彰奖励各种优秀的文艺创作、表演、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及优秀人才。 第五条 北京市文联对各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对各区、县文联及各局文联、产业文联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承办各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组织市文联或有关团体会员联合举办各项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推动并加强首都文艺家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文艺交流;积极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 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家的联系和友谊。 第七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同各国文艺团体、文艺家的往来,为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
中外文化交流而努力。 第八条 北京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沟通文艺界同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认真负责地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并与党、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文化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发展
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 北京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人选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协商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或有关方面的代表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则实行自然替换——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领导人为接替人选,或由市文联商有关方面确定其新的代表做理事人选,并报北京市文联主席团备案。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但仍可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由文联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文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北京市文联主席团。文联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联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代表大会;其解释权属北京市文联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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