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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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对这类用地,可免缴部分地价,但须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地者建筑未落成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建成后,可进行买卖、转让,但该建筑物所有权须连同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并允许该项房产出租或抵押。如须改变土地用途,改建、撤建时,须经批准,并缴纳地价差。转让时,转让方和承让方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转让费。土地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按有关规定: 工业、旅游业用地30年,商业、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20年,住宅、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用地50年。使用期满,土地连同其上所盖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如需继续使用,能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续期,并得按当时市值补交地价,办理延期手续。但这种划拨的土地,如为当时发展规划需要时,政府可将未到期土地收回。对于上盖建筑物和土地,按市价折价赔偿。土地划拨后,用地单位应与国土管理机关订立土地使用合同,以便监督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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