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地区

中文名 地区
国家/地区 中国
数量 7个(截至2019年1月10日)
上级 省级行政区
行政级别 等同于地级市、自治州等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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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国徽国徽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地区指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道”,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

1970年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

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于虚级,之后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行政长官: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地区行署专员。

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属于准行政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权。[1]

行政机构:地区行政公署。

具体名单

省区 地区名称 地区驻地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加格达奇区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 噶尔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田地区 和田市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市
喀什地区 喀什市
塔城地区 塔城市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补充说明

省区 地区名称 地区驻地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加格达奇区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 噶尔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田地区 和田市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市
喀什地区 喀什市
塔城地区 塔城市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法律地位

演变方式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

撤销名单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和地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至2017年仅存地区7个,占334个地级行政区的2%。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城市,成立新的地级市。

“地改市”,改地区建制为地级市建制,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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