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地区指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道”,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
1970年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
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于虚级,之后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行政长官: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地区行署专员。
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属于准行政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权。[1]
行政机构:地区行政公署。
省区 | 地区名称 | 地区驻地 |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加格达奇区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噶尔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 |
阿克苏地区 | 阿克苏市 | |
喀什地区 | 喀什市 | |
塔城地区 | 塔城市 | |
阿勒泰地区 | 阿勒泰市 |
省区 | 地区名称 | 地区驻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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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加格达奇区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噶尔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 |
阿克苏地区 | 阿克苏市 | |
喀什地区 | 喀什市 | |
塔城地区 | 塔城市 | |
阿勒泰地区 | 阿勒泰市 |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和地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至2017年仅存地区7个,占334个地级行政区的2%。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城市,成立新的地级市。
“地改市”,改地区建制为地级市建制,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