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元生
1992年调入附一院工作;历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质控科科长、中心实验室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
2004年3月起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国家临床药理研究基地主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2011.07-2016.04任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
2016.04-2017.07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委副书记、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
2017.07--2018.11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2016年3月,拟任湖南中医药大学(省中医药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1]
2017年9月,湖南省政府发布干部任免通知,谭元生任湖南中医药大学校长。[2]
2018年1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谭元生的湖南中医药大学(省中医药研究院)校(院)长职务。[3]
兼任湖南省中医药学会副会长、
湖南省中医药学会内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老年与虚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8年8月,谭元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
2018年12月,湖南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湖南中医药研究院原院长谭元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谭元生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5]
2018年12月,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谭元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谭元生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谭元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道德法纪,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手中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亦官亦商、亲清不分。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谭元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6]
2019年1月,湖南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湖南中医药研究院原院长谭元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谭元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谭元生利用担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校长等职务便利,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事项上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