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缩短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一)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计算: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加班计算: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用。
(三)计件工作制度:《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而不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资制虽然和计时工资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准计算工作时间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超过法定时间外工作的,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关于支付加班工资标准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为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统一。修订完善特殊工时制度,既要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综合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体、特殊工时为补充。特殊工时制度只是针对特殊情况适用,不应该成为多数企业和劳动者广为适用的制度。
严格限制与适度放宽相结合。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其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因此要区别情况适度放宽,将其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意见稿明确,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要按照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一些岗位需要机动作业,或由劳动者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对此,意见稿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部分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受季节、资源等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而在铁路、邮政、电信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类似的岗位,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意见稿要求,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保证其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工作间歇”是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