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

中文名 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 2001年2月23日
目录导航

简介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存在着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例占整个A股挂牌家数的1.8%,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1]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制度方案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设立风险警示板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退市制度完善任重道远

“如果指望有一个退市制度把所有问题都解决,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申万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桂浩明认为,退市制度要解决的是,当上市公司达不到上市标准的时候,该怎样下去,同时提醒投资者,对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吴忠炜认为,“退市制度尚需很多配套的制度来执行。打击内幕交易、打击操纵股价这一块应该加强。关于集体诉讼,关于索赔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将对退市制度起到很好的帮助。”

对于业界关注的问题,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机制确实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各方有意见和建议也是合情合理的,会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正式实施

2014年10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日起30天后生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优胜劣汰,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基本原则是,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要求,立足于交易所作为实施主体的地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规范,针对退市制度较为突出的问题,做出的细化规定。

总体而言,退市制度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现有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需要交易所修改配套规则予以落实,最终发布实施。[1]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