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

金融消费

中文名 金融消费
权利 消费的选择权,获得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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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消费金融原理消费金融原理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

权利

概括地说,人们应当拥有:

(1)消费的选择权,即能够自主地、自由地确定要不要金融消费、在什么时间点进行金融消费、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金融消费,换句话说,金融消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和强制;

(2)获得信息权,即在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相关的知识、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权利,比如在金融机构存款有没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开户、转账的手续如何办?日常的收付、损害情况等,所有这些金融机构不仅有主动提供的义务,而且要真实、透明;

(3)平等交易权,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往来,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这种往来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论有形,还是无形)在契约关系中不得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正的条款,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他不愿意接受的服务(比如存款必须保留多少余额,贷款必须存到我这里);

(4)保密的权利,即保证消费者的金融资产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5)求偿求助的权利,如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资产被泄露、被侵犯,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有权请求法律援助,比如存款被冒领、信用卡失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变卖等,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误区

城乡居民日常金融消费中因难以弄清眼花缭乱的各类储蓄、理财产品和服务以及枯燥、拗口、难记的金融术语,常常是“跟着感觉走”,跟着金融宣传走,跟着时尚走,跟着他人走,购买金融商品前并不完全了解其属性, 在收益性、风险性等方面没有反复与其它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只是凭着一时的冲动和想当然,结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钱, 却发现原来并不适合自己的实际需要, 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费者误将理财产品当作储蓄产品,金融商品导购服务相当滞后。

2、疏于防范,金融消费造成损失。

金融消费与一般性消费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风险, 因为,金融消费者随时可能面临着被骗、被盗、被抢等方面的危险。自21世纪以来金融领域案件情况来看,金融消费者蒙受的资金、财产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主要表现在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存在安全隐患,使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代发工资之便, 冒名领取客户工资;代保管保险箱物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失窃;内外勾结利用假汇票、假定期储蓄存单、假结算凭证、涂改结算凭证、伪造印签盗用、转移客户资金等等,而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直接相关。此外,少数居民百姓对金融机构过于相信,在接受银行的服务、购买银行的产品时,疏于防范,当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时, 也造成丁金融消费者的损失

3、维权不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贷款台同条款、代客理财协议条款等等,往往只规定金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很少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所规定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难以维权。有些金融消费者在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言过其实、夸大其辞甚至虚假的宣传而蒙受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的时候, 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不了了之,懒于维权。

4、公德欠缺,金融消费行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费者队伍一样,金融消费者群体素质自然也参差不齐,难免鱼龙混杂,使金融消费行为出现了种种扭曲现象,个别恶意消费者, 以金融消费做幌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进行恶意透支、骗贷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银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等管理、结算业务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扭曲_r金融消费行为,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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